服務條款
香港信箱有限公司 / 香港企業服務中心
草稿:本文件為草稿,正式生效前將由執業律師覆核。文中黃色標示的【待確認】及【律師覆核】為未定事項。
生效日期:【待確認:網站正式上線日】
免責說明:本稿為草擬範本,不構成法律意見。
定義及服務提供者
- 「香港信箱」指香港信箱有限公司,負責營運網站及「hkbox24」品牌,並提供實體信箱、代收信件、到件通知、自助取件、電子水牌及信箱名稱顯示、會議室、轉寄及客戶服務等非信託或公司服務。
- 「持牌人」指香港企業服務中心有限公司(簡稱「香港企業服務中心」)。持牌人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由公司註冊處發出,牌照號碼:TC010205,有效期:2025年5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並100%持有香港信箱。屬第615章所指的信託或公司服務,包括提供公司註冊地址、商業登記地址、公司秘書地址及相關客戶盡職審查,均由持牌人提供並與客戶訂約。
- 「我們」指香港信箱及/或持牌人(視乎有關服務由誰提供)。【律師覆核:雙主體分工、訂約方式及責任劃分】
- 「網站」指 https://www.hkbox24.com 及其子網頁。
- 「客戶」、「閣下」指申請或使用服務的個人、公司或其他實體。
- 「服務」指我們提供的信箱、地址、代收信件、會議室及相關服務。
- 「訂單」指我們發出並經客戶確認的訂單、報價單、申請表格、信箱合同,或網站/客戶系統所列的服務計劃、期限、費用及額度。
- 「分店」指以下服務點:尖沙咀上海街28號恆邦商業中心;旺角弼街9號恆利中心;觀塘鯉魚門道2號新城工商中心;新蒲崗六合街25-27號嘉時工廠大廈(鑽石山分店);炮台山京華道9-27號富利來商場;上環德輔道中317-319號啓德商業大廈。
- 「營業日」指香港銀行一般開門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第一部 網站使用條款
1. 接受條款
閣下瀏覽或使用網站,即表示同意受本第一部約束。如不同意,請停止使用網站。
2. 網站內容
2.1 網站內容(包括服務說明、價格、分店資料、圖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要約。實際服務、價格及額度以訂單為準。
2.2 我們會盡力確保內容準確,但不就其準確性、完整性或適時性作出保證,並可隨時更改內容而毋須事先通知。
2.3 網站內容不構成法律、稅務、會計或其他專業意見。
3. 知識產權
網站上的文字、標誌、商標、設計、圖片及軟件的知識產權屬香港信箱或其授權人所有。未經書面同意,不得複製、修改、發布或作商業用途。
4. 使用者責任
閣下不得:(a) 以違法方式使用網站;(b) 上載病毒或惡意程式;(c) 未經授權存取網站系統或其他用戶資料;(d) 使用自動化工具大量擷取網站內容;(e) 透過網站提交虛假或他人的資料。
5. 第三方連結
網站可能載有第三方網站或平台(如 WhatsApp、微信、地圖、支付平台)的連結。我們不控制亦不對該等網站的內容或私隱做法負責。
6. 免責
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網站按「現狀」提供。對於因使用或無法使用網站而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資料遺失、業務中斷),我們概不負責。
7. 私隱
閣下的個人資料按我們的《私隱政策》處理,該政策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
第二部 信箱服務條款
8. 服務說明
8.1 我們按訂單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服務:
(a) 獨立編碼智能信箱(以二維碼或密碼開啟,香港信箱);
(b) 香港公司註冊地址/商業登記地址(持牌人);
(c) 公司秘書地址(持牌人);
(d) 虛擬辦公室;
(e) 代收信件(不代收包裹);
(f) 24小時智能信箱自助取件;
(g) WhatsApp/微信到件通知;
(h) 電子水牌及信箱顯示客戶公司名稱;
(i) 按服務計劃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務。
8.2 服務計劃(年費;實際收費以訂單/報價為準):
| 計劃 | 年費 | 主要內容 |
|---|---|---|
| A 基礎版 | HK$1,200 起 | 地址使用、基礎收信、到件通知、信箱合同 |
| B 守護版 | HK$2,400 起 | A 版全部,另加:信件拍照預覽、重要信件優先提醒、拆信掃描、轉寄、港深7個地點會議室權益、1 對 1 專屬客服 |
| C 全托版 | HK$3,600 起 | B 版全部,另加:更高掃描及轉寄額度、重要信件電話通知、緊急代回執/代遞交;擬支援租賃合同、釐印配套及電商平台地址用途(以訂單及我們另行書面確認為準,見第21條) |
8.2A 幣種:費用可以港幣或人民幣支付,按同一數字收費(例如 HK$1,200 或人民幣 ¥1,200)。
8.3 各計劃的掃描、轉寄、會議室等額度以訂單/系統所列為準,超出部分按系統當時收費計算。
8.4 地址性質:我們提供的地址只供通訊及註冊用途,不代表客戶在該地址實際辦公、擁有或租用該處物業,亦不構成業主與租客關係(按第21條另行書面確認的租賃安排除外)。客戶不得向任何人宣稱在該地址設有實體辦公室或門市,亦不得在該地址接待客戶或存放貨物(使用會議室除外)。
9. 申請及客戶盡職審查(KYC/反洗錢)
9.1 持牌人須遵守《打擊洗錢條例》及公司註冊處發出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在建立業務關係前及業務關係存續期間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
9.2 客戶須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於):
(a) 個人客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副本,及最近3個月內的住址證明;
(b) 公司客戶:公司註冊證書、商業登記證、最新周年申報表或法團成立表格,以及(如需要)公司章程;
(c) 所有董事、股東、公司秘書、最終受益人(一般指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超過25%股份或投票權,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該公司的個人)及獲授權簽署人的身份證明及地址證明;
(d) 業務性質、資金來源、預計往來說明,以及我們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包括政治人物身份聲明)。
9.3 我們可要求文件經核證,可要求親身或以視像核實身份,並可進行制裁及負面新聞篩查。
9.4 在下列情況下,我們有絕對酌情權拒絕申請、暫停或終止服務,毋須說明理由:(a) 客戶未能或拒絕提供所需資料;(b) 資料虛假、具誤導性或無法核實;(c) 涉及高風險或受制裁的國家、地區、人士或行業;(d) 我們懷疑涉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詐騙或其他違法活動。
9.5 如我們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屬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財產,我們可按法律(包括《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向聯合財富情報組作出可疑交易報告,毋須事先或事後通知客戶,且依法不得向客戶透露。我們就依法作出報告及因此暫停或終止服務,毋須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9.6 客戶的資料(包括董事、股東、最終受益人、地址、聯絡方式、業務性質)如有任何變更,須在14日內書面通知我們並提供證明文件。我們亦可定期要求客戶更新資料。
10. 禁止用途
客戶不得(亦須確保其董事、員工、代理人不得)利用服務或我們的地址:
(a) 進行任何非法活動,或協助、教唆他人違法;
(b) 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逃避制裁或逃稅;
(c) 詐騙、電話騙案、投資騙局、非法集資或傳銷;
(d) 冒認他人或其他機構,或使用虛假身份;
(e) 作虛假或誤導性宣傳,包括宣稱在我們的地址設有實體辦公室、陳列室或門市;
(f) 未經授權經營受規管業務(例如放債、金錢服務、證券、保險、虛擬資產);
(g) 收取或寄存違禁品、色情物品或侵犯知識產權的物品;
(h) 濫發郵件、騷擾或恐嚇他人;
(i) 作任何損害我們或其他客戶聲譽的用途。
如違反本條,我們可即時終止服務,不予退款,並向執法機關報告。
11. 信件處理
11.1 收信範圍:我們只代收以客戶在訂單登記的公司名稱或人士為收件人、並寄至客戶信箱的信件及文件。寄給未登記名稱的郵件,我們可拒收或退回寄件人。
11.2 到件通知:按客戶計劃以 WhatsApp、微信、電郵或電話通知。到件通知只屬便利服務;即使我們未能發出通知或客戶未收到通知,亦不影響信件已送達我們地址的事實,客戶須自行定期查看信箱。
11.3 拍照預覽:只拍攝信件外封面。
11.4 拆信掃描:只會在客戶事先書面授權(以電郵或已登記的 WhatsApp 帳號發出)後進行。客戶可設定一般授權(適用於所有信件)或逐封授權。
11.5 轉寄:轉寄郵費、速遞費及包裝費另計,由客戶支付。郵件交付郵政/速遞後,運送風險由客戶承擔。
11.6 掛號及需簽收郵件:我們可代客戶簽收掛號及需簽收的郵件。代簽收後,該郵件的責任即轉移予客戶;我們只須按本條款妥善保管及通知客戶。
11.7 法律文件:客戶確認,送達我們地址(作為註冊辦事處)的法律程序文件及政府信件,在法律上可能被視為已送達客戶。我們不負責代客戶回覆或處理該等文件,亦不負責因客戶延遲處理而引致的後果。
11.8 緊急代回執/代遞交(全托版):只按客戶的書面指示及授權範圍執行,我們不就文件內容負責。
12. 包裹及拒收物品
12.1 我們不代收包裹。郵件須能完整放入客戶的智能信箱格內(每格內部高約7.5厘米、深約33厘米,可平放A4文件,以實際信箱為準);未能放入信箱格的物品,即視為包裹。
12.2 我們有權拒收、退回或交由執法機關處理以下物品:
(a) 包裹(定義見第12.1條)、貨物及樣本;
(b) 危險品,以及易燃、易爆、腐蝕性、有毒或放射性物品;
(c) 現金、貴重物品(如珠寶、貴金屬、手錶、電子產品);
(d) 易腐壞物品、食物、藥物、活體動植物;
(e) 武器、毒品、違禁品或任何非法物品;
(f) 須貨到付款或須繳付關稅的郵件;
(g) 我們合理認為可疑或可能危害人身或財產的物品。
12.3 如上述物品已被投遞至我們處,客戶須在我們通知後3個營業日內領回,並承擔處理、儲存或退回的費用;逾期我們可退回寄件人或以適當方式處置,毋須負責。
13. 未取信件的保存及處理
13.1 我們為客戶保存未取信件最長90日。
13.2 期滿後,我們會以客戶最後登記的聯絡方式通知客戶;客戶須在通知後14日內領取或安排轉寄(費用另計)。
13.3 如客戶在上述期限內未有回應,我們可將信件退回寄件人或以保密方式銷毀(例如碎紙處理),毋須再作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13.4 服務終止後,我們提供14日轉寄過渡期(郵費另計)。過渡期後送達的信件,我們可拒收、退回寄件人或按第13.3條處理。
14. 24小時自助取件
14.1 所有信箱均為智能信箱,以二維碼(QR code)或密碼開啟,不設實體信箱開啟工具。我們向客戶發出專屬二維碼及/或密碼。
14.2 客戶須妥善保管二維碼及密碼,不得轉交或透露予他人。凡以客戶的二維碼或密碼取件,均視為客戶本人取件;我們對其後信件的遺失不承擔責任。
14.3 如二維碼或密碼遺失或懷疑外洩,客戶須立即通知我們。重設密碼或重發二維碼收費 HK$200。
14.4 服務終止時,客戶的二維碼及密碼即時失效。
14.5 我們可因保安或維修暫停自助取件服務,並會盡量事先通知。客戶進入分店時須遵守大廈管理規則。
15. 電子水牌及信箱顯示名稱
15.1 我們可按客戶的計劃,在分店電子水牌及信箱上顯示客戶登記的公司名稱。
15.2 客戶保證其名稱合法,且無侵犯他人商標或其他權利。我們可拒絕顯示不當、具誤導性或可能違法的名稱。
15.3 顯示位置、字體及格式由我們決定;顯示名稱並不表示客戶在該處設有實體辦公室。服務終止後,我們會移除有關顯示。
16. 會議室使用規則
16.1 會議室權益(如適用)按訂單/系統所列的時數及地點提供,須最少提前24小時預約,並視乎供應情況而定。
16.2 使用者須準時到達及離開,保持清潔,不得吸煙、喧嘩或進行非法活動,不得留宿或存放物品。
16.3 損壞設施須照價賠償;逾時使用按系統當時收費計算。
16.4 取消預約須最遲在12小時前通知,否則視作已使用。
16.5 深圳會議室由合作夥伴營運,使用時須同時遵守其規則及中國內地法律;我們不就第三方場地的服務質素承擔責任。
17. 費用、付款及續期
17.1 費用按訂單以年費預繳,可以港幣或人民幣按同一數字支付(見第8.2A條)。付款手續費由客戶承擔。
17.2 我們確認收妥款項及完成客戶盡職審查後,服務方會開始。
17.3 不設自動續期。我們會在服務期屆滿前30日以 WhatsApp 及/或電郵提醒客戶續期。服務期屆滿後設14日寬限期;寬限期屆滿仍未續期,服務即告終止。續期價格可予調整,並會在提醒中列明。
17.4 欠款:任何款項逾期14日未付,我們可暫停服務(包括暫停交付信件);逾期30日未付,我們可終止服務。
17.5 服務期:最短服務期為1年,暫不設按月租用。我們亦提供2年合約,每年收費與1年合約相同:首年為固定期,期內不可提前終止;第二年為彈性期,客戶可提前3個月以書面通知終止。已繳費用一般不予退還。
18. 退款
18.1 服務開始後(即已啟用地址或已發出二維碼/密碼),所繳費用一律不予退還,包括客戶提早終止的情況。
18.2 如因客戶未能通過客戶盡職審查而服務尚未開始,我們會全數退回已繳費用,但扣除行政費 HK$300。
18.3 退款以原付款方式及幣別、按原付款數字辦理,手續費由客戶承擔。
19. 終止
19.1 客戶可提前30日書面通知終止服務,已付費用不予退還。
19.2 如客戶違反本條款、未通過或拒絕接受持續盡職審查、涉嫌違法,或法律/監管機構有所要求,我們可即時終止服務。
19.3 終止後更改註冊地址:服務終止或屆滿後,客戶須在14日內向公司註冊處(例如提交 NAR1 表格更改註冊辦事處地址)、稅務局商業登記署及所有相關機構更改地址,並向我們提供證明。客戶如逾期未有更改:(a) 我們每月收取地址使用費 HK$300,直至客戶完成更改;及 (b) 我們有權(但無義務)通知公司註冊處、稅務局及其他有關當局客戶已不再使用我們的地址,並可拒收或退回寄給客戶的郵件。【律師覆核:逾期地址使用費的可執行性及通知當局的做法】
19.4 終止不影響雙方在終止前已產生的權利及義務,亦不影響我們依法保留客戶紀錄的權利。
20. 責任限制
20.1 我們會以合理謹慎處理信件,但不保證郵件必定送達,亦不對以下情況負責:郵政或速遞延誤或遺失;寄件人錯誤投遞;第三方(包括大廈管理處、郵差)的行為;客戶未能及時取件或處理通知;客戶二維碼或密碼外洩所引致的遺失。
20.2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不就任何間接、相應而生或特別損失(包括利潤、商機、商譽損失、罰款,或因錯過法律期限所致的損失)負責。
20.3 在法律容許的最大範圍內,我們就服務所負的全部責任總額,以客戶在引致索償事件發生的服務年度內已繳付的服務費為上限。
20.4 本條不限制或免除我們因疏忽引致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或依法不能限制的責任。【律師覆核:第18及20條須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的合理性要求】
21. 租賃合同、釐印及電商平台地址用途(全托版)
21.1 全托版擬支援租賃合同、釐印配套及電商平台地址用途。有關安排是否提供及其具體內容,以訂單及我們另行書面確認為準;未經書面確認,我們並無提供該等安排的責任。
21.2 客戶確認:使用我們的地址作電商平台用途,須符合實際租賃條件及有關平台的規則和要求;客戶須自行確保所提交的資料真實無誤。
21.3 我們不保證平台審核通過。平台拒絕、暫停或關閉客戶帳戶,均不構成退款理由。
21.4 租賃合同須按《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釐印費由客戶負擔。
【律師覆核:租賃配套與第8.4條「不構成租賃」的一致性,以及向平台提交資料的失實陳述風險】
22. 彌償
如因下列情況令我們、我們的董事、員工及代理人蒙受任何申索、損失、罰款或費用(包括合理律師費),客戶須作出全數彌償:(a) 客戶違反本條款;(b) 客戶或其相關人士的違法行為或禁止用途;(c) 客戶提供的資料不真實;(d) 寄給客戶的物品所引致的損害;(e) 客戶未能在終止後更改註冊地址。
23. 不可抗力
如因超出我們合理控制範圍的事件(包括天災、颱風、黑色暴雨、火警、疫症、戰爭、社會動亂、政府行為、停電、網絡或郵政中斷、大廈封閉)導致未能或延遲履行責任,我們毋須負責,並可相應暫停服務。
24. 條款修改
我們可不時修訂本條款,並在網站公布。修訂在網站公布後14日生效;客戶在修訂生效後繼續使用服務,即視為接受修訂。如客戶不接受修訂,可在修訂生效前書面終止服務。
25. 其他條款
25.1 通知:我們可按客戶最後登記的電郵、WhatsApp/微信或地址發出通知,發出後即視為送達。客戶發出的通知須以書面送交 [email protected] 或 WhatsApp +852 6707 2813。
25.2 轉讓:未經我們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本條款下的權利或義務。我們可將本條款下的權利或義務轉讓予集團內的公司。
25.3 可分割性:任何條文被裁定無效,不影響其餘條文的效力。
25.4 完整協議:本條款、《私隱政策》及訂單構成雙方的完整協議。如有衝突,以訂單為先,其次為本條款。
25.5 第三者權利:除香港信箱及持牌人外,非本條款一方的人士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第623章)執行本條款。
26.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
27. 語言版本
本條款備有繁體中文、簡體中文及英文版本。各語言版本如有任何歧義或不一致,以繁體中文版為準。
28. 聯絡我們
香港信箱有限公司 / 香港企業服務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上環德輔道中317-319號啓德商業大廈
網站:https://www.hkbox24.com | 電郵:[email protected] | WhatsApp/電話:+852 6707 2813
TCSP 牌照號碼:TC010205(公司註冊處發出,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