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条款
香港信箱有限公司 / 香港企业服务中心
草稿:本文件为草稿,正式生效前将由执业律师覆核。文中黄色标示的【待确认】及【律师覆核】为未定事项。
生效日期:【待确认:网站正式上线日】
免责说明:本稿为草拟范本,不构成法律意见。
用语说明: 本文按香港法律用语,“个人资料”相当于内地所称“个人信息”,“资料使用者”相当于“个人信息处理者”;“公司注册处”为香港公司登记机关,“商业登记证”类似内地营业执照,“厘印”即缴纳印花税。
定义及服务提供者
- 「香港信箱」指香港信箱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网站及「hkbox24」品牌,并提供实体信箱、代收信件、到件通知、自助取件、电子水牌及信箱名称显示、会议室、转寄及客户服务等非信托或公司服务。
- 「持牌人」指香港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企业服务中心」)。持牌人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由公司注册处发出,牌照号码:TC010205,有效期:2025年5月15日至2028年5月14日),并100%持有香港信箱。属第615章所指的信托或公司服务,包括提供公司注册地址、商业登记地址、公司秘书地址及相关客户尽职审查,均由持牌人提供并与客户订约。
- 「我们」指香港信箱及/或持牌人(视乎有关服务由谁提供)。【律师覆核:双主体分工、订约方式及责任划分】
- 「网站」指 https://www.hkbox24.com 及其子网页。
- 「客户」、「您」指申请或使用服务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
- 「服务」指我们提供的信箱、地址、代收信件、会议室及相关服务。
- 「订单」指我们发出并经客户确认的订单、报价单、申请表格、信箱合同,或网站/客户系统所列的服务计划、期限、费用及额度。
- 「分店」指以下服务点:尖沙咀上海街28号恒邦商业中心;旺角弼街9号恒利中心;观塘鲤鱼门道2号新城工商中心;新蒲岗六合街25-27号嘉时工厂大厦(钻石山分店);炮台山京华道9-27号富利来商场;上环德辅道中317-319号启德商业大厦。
- 「工作日(香港)」指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第一部 网站使用条款
1. 接受条款
您浏览或使用网站,即表示同意受本第一部约束。如不同意,请停止使用网站。
2. 网站内容
2.1 网站内容(包括服务说明、价格、分店资料、图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要约。实际服务、价格及额度以订单为准。
2.2 我们会尽力确保内容准确,但不就其准确性、完整性或适时性作出保证,并可随时更改内容而无须事先通知。
2.3 网站内容不构成法律、税务、会计或其他专业意见。
3. 知识产权
网站上的文字、标志、商标、设计、图片及软件的知识产权属香港信箱或其授权人所有。未经书面同意,不得复制、修改、发布或作商业用途。
4. 使用者责任
您不得:(a) 以违法方式使用网站;(b) 上载病毒或恶意程序;(c) 未经授权存取网站系统或其他用户资料;(d) 使用自动化工具大量撷取网站内容;(e) 透过网站提交虚假或他人的资料。
5. 第三方连结
网站可能载有第三方网站或平台(如 WhatsApp、微信、地图、支付平台)的连结。我们不控制亦不对该等网站的内容或隐私做法负责。
6. 免责
在法律容许的最大范围内,网站按「现状」提供。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网站而引致的任何损失(包括资料遗失、业务中断),我们概不负责。
7. 隐私
您的个人资料(个人信息)按我们的《隐私政策》处理,该政策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
第二部 信箱服务条款
8. 服务说明
8.1 我们按订单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服务:
(a) 独立编码智能信箱(以二维码或密码开启,香港信箱);
(b) 香港公司注册地址/商业登记地址(持牌人);
(c) 公司秘书地址(持牌人);
(d) 虚拟办公室;
(e) 代收信件(不代收包裹);
(f) 24小时智能信箱自助取件;
(g) WhatsApp/微信到件通知;
(h) 电子水牌及信箱显示客户公司名称;
(i) 按服务计划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
8.2 服务计划(年费;实际收费以订单/报价为准):
| 计划 | 年费 | 主要内容 |
|---|---|---|
| A 基础版 | HK$1,200 起 | 地址使用、基础收信、到件通知、信箱合同 |
| B 守护版 | HK$2,400 起 | A 版全部,另加:信件拍照预览、重要信件优先提醒、拆信扫描、转寄、港深7个地点会议室权益、1 对 1 专属客服 |
| C 全托版 | HK$3,600 起 | B 版全部,另加:更高扫描及转寄额度、重要信件电话通知、紧急代回执/代递交;拟支持租赁合同、厘印(印花税)配套及电商平台地址用途(以订单及我们另行书面确认为准,见第21条) |
8.2A 币种:费用可以港币或人民币支付,按同一数字收费(例如 HK$1,200 或人民币 ¥1,200)。
8.3 各计划的扫描、转寄、会议室等额度以订单/系统所列为准,超出部分按系统当时收费计算。
8.4 地址性质:我们提供的地址只供通讯及注册用途,不代表客户在该地址实际办公、拥有或租用该处物业,亦不构成业主与租客关系(按第21条另行书面确认的租赁安排除外)。客户不得向任何人宣称在该地址设有实体办公室或门市,亦不得在该地址接待客户或存放货物(使用会议室除外)。
9. 申请及客户尽职审查(KYC/反洗钱)
9.1 持牌人须遵守《打击洗钱条例》及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在建立业务关系前及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客户尽职审查及持续监察。
9.2 客户须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
(a) 个人客户: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及最近3个月内的住址证明;
(b) 公司客户: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最新周年申报表(年报)或法团成立表格,以及(如需要)公司章程;
(c) 所有董事、股东、公司秘书、最终受益人(一般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超过25%股份或投票权,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该公司的个人)及获授权签署人的身份证明及地址证明;
(d) 业务性质、资金来源、预计往来说明,以及我们合理要求的其他文件(包括政治人物身份声明)。
9.3 我们可要求文件经核证,可要求亲身或以视频核实身份,并可进行制裁及负面新闻筛查。
9.4 在下列情况下,我们有绝对酌情权拒绝申请、暂停或终止服务,无须说明理由:(a) 客户未能或拒绝提供所需资料;(b) 资料虚假、具误导性或无法核实;(c) 涉及高风险或受制裁的国家、地区、人士或行业;(d) 我们怀疑涉及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诈骗或其他违法活动。
9.5 如我们知悉或怀疑任何财产属犯罪得益或恐怖分子财产,我们可按法律(包括《贩毒(追讨得益)条例》(第40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及《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向联合财富情报组作出可疑交易报告,无须事先或事后通知客户,且依法不得向客户透露。我们就依法作出报告及因此暂停或终止服务,无须向客户承担任何责任。
9.6 客户的资料(包括董事、股东、最终受益人、地址、联络方式、业务性质)如有任何变更,须在14日内书面通知我们并提供证明文件。我们亦可定期要求客户更新资料。
10. 禁止用途
客户不得(亦须确保其董事、员工、代理人不得)利用服务或我们的地址:
(a) 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或协助、教唆他人违法;
(b) 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逃避制裁或逃税;
(c) 诈骗、电话骗案、投资骗局、非法集资或传销;
(d) 冒认他人或其他机构,或使用虚假身份;
(e) 作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包括宣称在我们的地址设有实体办公室、陈列室或门市;
(f) 未经授权经营受规管业务(例如放债、金钱服务、证券、保险、虚拟资产);
(g) 收取或寄存违禁品、色情物品或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
(h) 滥发邮件、骚扰或恐吓他人;
(i) 作任何损害我们或其他客户声誉的用途。
如违反本条,我们可即时终止服务,不予退款,并向执法机关报告。
11. 信件处理
11.1 收信范围:我们只代收以客户在订单登记的公司名称或人士为收件人、并寄至客户信箱的信件及文件。寄给未登记名称的邮件,我们可拒收或退回寄件人。
11.2 到件通知:按客户计划以 WhatsApp、微信、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到件通知只属便利服务;即使我们未能发出通知或客户未收到通知,亦不影响信件已送达我们地址的事实,客户须自行定期查看信箱。
11.3 拍照预览:只拍摄信件外封面。
11.4 拆信扫描:只会在客户事先书面授权(以电子邮件或已登记的 WhatsApp 帐号发出)后进行。客户可设定一般授权(适用于所有信件)或逐封授权。
11.5 转寄:转寄邮费、速递费及包装费另计,由客户支付。邮件交付邮政/速递后,运送风险由客户承担。
11.6 挂号及需签收邮件:我们可代客户签收挂号及需签收的邮件。代签收后,该邮件的责任即转移予客户;我们只须按本条款妥善保管及通知客户。
11.7 法律文件:客户确认,送达我们地址(作为注册办事处)的法律程序文件及政府信件,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已送达客户。我们不负责代客户回复或处理该等文件,亦不负责因客户延迟处理而引致的后果。
11.8 紧急代回执/代递交(全托版):只按客户的书面指示及授权范围执行,我们不就文件内容负责。
12. 包裹及拒收物品
12.1 我们不代收包裹。邮件须能完整放入客户的智能信箱格内(每格内部高约7.5厘米、深约33厘米,可平放A4文件,以实际信箱为准);未能放入信箱格的物品,即视为包裹。
12.2 我们有权拒收、退回或交由执法机关处理以下物品:
(a) 包裹(定义见第12.1条)、货物及样本;
(b) 危险品,以及易燃、易爆、腐蚀性、有毒或放射性物品;
(c) 现金、贵重物品(如珠宝、贵金属、手表、电子产品);
(d) 易腐坏物品、食物、药物、活体动植物;
(e) 武器、毒品、违禁品或任何非法物品;
(f) 须货到付款或须缴付关税的邮件;
(g) 我们合理认为可疑或可能危害人身或财产的物品。
12.3 如上述物品已被投递至我们处,客户须在我们通知后3个工作日(香港)内领回,并承担处理、储存或退回的费用;逾期我们可退回寄件人或以适当方式处置,无须负责。
13. 未取信件的保存及处理
13.1 我们为客户保存未取信件最长90日。
13.2 期满后,我们会以客户最后登记的联络方式通知客户;客户须在通知后14日内领取或安排转寄(费用另计)。
13.3 如客户在上述期限内未有回应,我们可将信件退回寄件人或以保密方式销毁(例如碎纸处理),无须再作通知,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13.4 服务终止后,我们提供14日转寄过渡期(邮费另计)。过渡期后送达的信件,我们可拒收、退回寄件人或按第13.3条处理。
14. 24小时自助取件
14.1 所有信箱均为智能信箱,以二维码或密码开启,不设实体信箱开启工具。我们向客户发出专属二维码及/或密码。
14.2 客户须妥善保管二维码及密码,不得转交或透露予他人。凡以客户的二维码或密码取件,均视为客户本人取件;我们对其后信件的遗失不承担责任。
14.3 如二维码或密码遗失或怀疑外泄,客户须立即通知我们。重设密码或重发二维码收费 HK$200。
14.4 服务终止时,客户的二维码及密码即时失效。
14.5 我们可因保安或维修暂停自助取件服务,并会尽量事先通知。客户进入分店时须遵守大厦管理规则。
15. 电子水牌及信箱显示名称
15.1 我们可按客户的计划,在分店电子水牌及信箱上显示客户登记的公司名称。
15.2 客户保证其名称合法,且无侵犯他人商标或其他权利。我们可拒绝显示不当、具误导性或可能违法的名称。
15.3 显示位置、字体及格式由我们决定;显示名称并不表示客户在该处设有实体办公室。服务终止后,我们会移除有关显示。
16. 会议室使用规则
16.1 会议室权益(如适用)按订单/系统所列的时数及地点提供,须最少提前24小时预约,并视乎供应情况而定。
16.2 使用者须准时到达及离开,保持清洁,不得吸烟、喧哗或进行非法活动,不得留宿或存放物品。
16.3 损坏设施须照价赔偿;逾时使用按系统当时收费计算。
16.4 取消预约须最迟在12小时前通知,否则视作已使用。
16.5 深圳会议室由合作伙伴运营,使用时须同时遵守其规则及中国内地法律;我们不就第三方场地的服务质素承担责任。
17. 费用、付款及续期
17.1 费用按订单以年费预缴,可以港币或人民币按同一数字支付(见第8.2A条)。付款手续费由客户承担。
17.2 我们确认收妥款项及完成客户尽职审查后,服务方会开始。
17.3 不设自动续期。我们会在服务期届满前30日以 WhatsApp 及/或电子邮件提醒客户续期。服务期届满后设14日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仍未续期,服务即告终止。续期价格可予调整,并会在提醒中列明。
17.4 欠款:任何款项逾期14日未付,我们可暂停服务(包括暂停交付信件);逾期30日未付,我们可终止服务。
17.5 服务期:最短服务期为1年,暂不设按月租用。我们亦提供2年合同,每年收费与1年合同相同:首年为固定期,期内不可提前终止;第二年为弹性期,客户可提前3个月以书面通知终止。已缴费用一般不予退还。
18. 退款
18.1 服务开始后(即已启用地址或已发出二维码/密码),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包括客户提早终止的情况。
18.2 如因客户未能通过客户尽职审查而服务尚未开始,我们会全数退回已缴费用,但扣除行政费 HK$300。
18.3 退款以原付款方式及币别、按原付款数字办理,手续费由客户承担。
19. 终止
19.1 客户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服务,已付费用不予退还。
19.2 如客户违反本条款、未通过或拒绝接受持续尽职审查、涉嫌违法,或法律/监管机构有所要求,我们可即时终止服务。
19.3 终止后更改注册地址:服务终止或届满后,客户须在14日内向公司注册处(例如提交 NAR1 表格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及所有相关机构更改地址,并向我们提供证明。客户如逾期未有更改:(a) 我们每月收取地址使用费 HK$300,直至客户完成更改;及 (b) 我们有权(但无义务)通知公司注册处、税务局及其他有关当局客户已不再使用我们的地址,并可拒收或退回寄给客户的邮件。【律师覆核:逾期地址使用费的可执行性及通知当局的做法】
19.4 终止不影响双方在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及义务,亦不影响我们依法保留客户纪录的权利。
20. 责任限制
20.1 我们会以合理谨慎处理信件,但不保证邮件必定送达,亦不对以下情况负责:邮政或速递延误或遗失;寄件人错误投递;第三方(包括大厦管理处、邮递员)的行为;客户未能及时取件或处理通知;客户二维码或密码外泄所引致的遗失。
20.2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就任何间接、相应而生或特别损失(包括利润、商机、商誉损失、罚款,或因错过法律期限所致的损失)负责。
20.3 在法律容许的最大范围内,我们就服务所负的全部责任总额,以客户在引致索偿事件发生的服务年度内已缴付的服务费为上限。
20.4 本条不限制或免除我们因疏忽引致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或依法不能限制的责任。【律师覆核:第18及20条须符合《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的合理性要求】
21. 租赁合同、印花(厘印)及电商平台地址用途(全托版)
21.1 全托版拟支持租赁合同、厘印配套及电商平台地址用途。有关安排是否提供及其具体内容,以订单及我们另行书面确认为准;未经书面确认,我们并无提供该等安排的责任。
21.2 客户确认:使用我们的地址作电商平台用途,须符合实际租赁条件及有关平台的规则和要求;客户须自行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无误。
21.3 我们不保证平台审核通过。平台拒绝、暂停或关闭客户帐户,均不构成退款理由。
21.4 租赁合同须按《印花税条例》(第117章)加盖印花,印花税由客户负担。
【律师覆核:租赁配套与第8.4条「不构成租赁」的一致性,以及向平台提交资料的失实陈述风险】
22. 弥偿
如因下列情况令我们、我们的董事、员工及代理人蒙受任何申索、损失、罚款或费用(包括合理律师费),客户须作出全数弥偿:(a) 客户违反本条款;(b) 客户或其相关人士的违法行为或禁止用途;(c) 客户提供的资料不真实;(d) 寄给客户的物品所引致的损害;(e) 客户未能在终止后更改注册地址。
23. 不可抗力
如因超出我们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包括天灾、台风、黑色暴雨、火警、疫症、战争、社会动乱、政府行为、停电、网络或邮政中断、大厦封闭)导致未能或延迟履行责任,我们无须负责,并可相应暂停服务。
24. 条款修改
我们可不时修订本条款,并在网站公布。修订在网站公布后14日生效;客户在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服务,即视为接受修订。如客户不接受修订,可在修订生效前书面终止服务。
25. 其他条款
25.1 通知:我们可按客户最后登记的电子邮件、WhatsApp/微信或地址发出通知,发出后即视为送达。客户发出的通知须以书面送交 [email protected] 或 WhatsApp +852 6707 2813。
25.2 转让:未经我们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本条款下的权利或义务。我们可将本条款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予集团内的公司。
25.3 可分割性:任何条文被裁定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文的效力。
25.4 完整协议:本条款、《隐私政策》及订单构成双方的完整协议。如有冲突,以订单为先,其次为本条款。
25.5 第三者权利:除香港信箱及持牌人外,非本条款一方的人士无权根据《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第623章)执行本条款。
26. 管辖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条款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双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专属司法管辖权管辖。
27. 语言版本
本条款备有繁体中文、简体中文及英文版本。各语言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或不一致,以繁体中文版为准。
28. 联络我们
香港信箱有限公司 / 香港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上环德辅道中317-319号启德商业大厦
网站:https://www.hkbox24.com |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 WhatsApp/电话:+852 6707 2813
TCSP 牌照号码:TC010205(公司注册处发出,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